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3125號
原告 劉秉賢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柏渝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9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並提出被告劉柏渝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9月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董惠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9月4日
書記官劉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