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4年度壢小字第1454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95年1月6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玖仟參佰肆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陸
萬捌仟貳佰壹拾貳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按年息百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2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許乃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劉飛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