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南小字第1507號
原 告 東南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命益
訴訟代理人 邱陳金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德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12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6,732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路○段○○○號)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3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周素秋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