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4年度中拍字第41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中拍字第415號
聲 請 人 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丙○○
上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89年6月16日。
(二)擔保債權範圍:本金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3,240,
000元。
(三)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89年5月19日起至民國119年
5月18日止。
(四)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五)利息: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六)遲延利息: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七)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八)債務人:即相對人。
  嗣債務人丙○○於(1)民國89年6月26日(2)民國91年9月10
 日(3)(4)民國91年9月間向聲請人(1)借款2,700,000元(2)
借款300,000元(3)辦理小額循環信用借款,雙方約定借款
額度最高以80,000為限(4)請領信用卡,約定有利息、遲延
利息及違約金,(1)清償日期為民國109年6月26日(2)清償
日期為民國96年9月10日(3)期間自民國91年9月19日起至民
國92年9月19日,契約期滿30日前,債務人不為反對續約之
意思並經聲請人審核同意者,其有效期限自動延展一年,不
另換約,其後亦同,(4)於每月9日繳款截止日之前向債務人
清償帳款,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
益,詎債務人自(1)民國94年8月26日(2)民國94年9月10日
(3)民國94年9月21日(4)民國94年11月22日起即未繳息或繳
款,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1)2,255,006元(2)139,
280元(3)78,972元(4)100,920元及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
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
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簿謄本及借據等影
本為證。
二、本件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第1項之規定,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文進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並繳抗告費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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