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陳隆文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南簡字第2072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5年1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肆萬玖仟參佰伍拾壹元,及自民國94
年7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四點二二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94年7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
條所列各款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
二、查原告主張之事實(如附件),業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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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各乙紙為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爭執,復未提出
準備書狀以供本院斟酌,綜上調查證據結果,自堪信原告之
主張為真正。從而,原告本於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
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本判決係命被告給付未逾五十萬元,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
八十九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3 日
台灣台南地方法院台南簡易庭
法 官 蔡雅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信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