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簡上附民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簡上附民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林裕盛 被告 茆涵溱 上列被告因99年度簡上字第196號竊盜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9年7月2日以98年度偵字第5583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經本院於99年7月30日以99年度基簡字第1068號刑事簡易判決後,告訴人即原告林裕盛請求上開檢察官上訴,嗣經檢察官及被告茆涵溱均依法提起上訴,之後,原告林裕盛於99年10月11日提起本件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惟查本件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8月2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鄭景文
法官黃永定法官施添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8月29日
書記官施鴻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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