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橋簡字第957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號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胡祐彬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7樓
送達代收人 楊翊
住同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志達 等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
上訴人對於本院107年度橋簡字第95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99,931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4,800元,上訴人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6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蔡宜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6 日
書 記 官 程淑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