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8年度店簡字第44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店簡字第449號
原   告  王家惠
上列原告起訴請求確認管理費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被告台北知音公寓大廈管
理委員會之組織報備證明及法定代理人(即主任委員)之姓名、
地址,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起訴。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原告或被告無
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起訴不合程式或不
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
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2款、第244條第1
項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3款及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與被告台北知音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確認
管理費不存在事件,雖記載以「台北知音公寓大廈管理委員
會」為被告,惟未提出被告台北知音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之
組織報備證明、亦未記載主任委員之姓名、地址,核與前開
應備程式不合,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定期命原告補正,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及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19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蔡寶樺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19日
書記官黃聖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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