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聲減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更字第1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台灣雲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搶奪等案件,均經判決確定,經檢察官聲請減刑,本院於民國96年8月3日以96年度聲減字第642號裁定後,受刑人不服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96年度抗字第251號裁定撤銷後發回本院,本院更為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壹、貳、叁之犯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壹、貳、叁所載,與附表所列編號肆、伍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 伍年 陸月。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2、3、5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查:㈠如附表編號1、2、3所示之罪,檢察官聲請減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㈡至附表編號5所示之罪,受刑人係犯刑法第210條之行使偽造文書罪,雖非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條第1項各款之限制減刑之罪名,然其與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及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係成立裁判上一罪之牽連關係,有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89年度上訴字第276號判決在卷可稽,而刑法第339條又屬上開減刑條例第3條第1項第15款所列限制減刑之條文,按裁判上一罪,如其中一部分為本條例第3條所定不得減刑之罪名,則其據以處罰之他罪雖非同條列舉之罪名,亦應不得減刑,法院辦理96年減刑條例應行注意事項第10條已有明文。檢察官就此部分之犯行聲請減刑,尚有未合,應予駁回。㈢另附表所示之罪,均符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之要件,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部分,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3項、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李貞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金雅芳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壹│貳│參│肆│伍│├───────┼─────────┼─────────┼─────────┼──────────┼──────────┤│罪名│搶奪│恐嚇│妨害自由│偽造有價證券│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3年4月│有期徒刑2年│├───────┼─────────┼─────────┼─────────┼──────────┼──────────┤│所犯法條│刑法第325條第1項│刑法第305條│刑法第302條第1項│刑法第201條第1項│刑法第210條│├───────┼─────────┼─────────┼─────────┼──────────┼──────────┤│犯罪日期│90年4月24日│90年4月24日│90年4月24日│87年7月15日│87年12月29日起至│││││││87年12月30日止││││││││├───┬───┼─────────┼─────────┼─────────┼──────────┼──────────┤│偵│機關│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及├───┼─────────┼─────────┼─────────┼──────────┼──────────┤│查│年│92│92│92│88│88││案├───┼─────────┼─────────┼─────────┼──────────┼──────────┤│年│字│偵│偵│偵│偵│偵││號├───┼─────────┼─────────┼─────────┼──────────┼──────────┤│度│號│4425│4425│4425│3043│200│├───┼───┼─────────┼─────────┼─────────┼──────────┼──────────┤││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最││年│92│92│92│92│89│││案├─┼─────────┼─────────┼─────────┼──────────┼──────────┤│後││字│訴│訴│訴│上更(一)│上訴│││號├─┼─────────┼─────────┼─────────┼──────────┼──────────┤│事││號│610│610│610│138│276││├─┼─┼─────────┼─────────┼─────────┼──────────┼──────────┤│實│判│年│93│93│93│92│89│││決├─┼─────────┼─────────┼─────────┼──────────┼──────────┤│審│日│月│3│3│3│9│5│││期├─┼─────────┼─────────┼─────────┼──────────┼──────────┤│││日│30│30│30│9│23│├───┼─┴─┼─────────┼─────────┼─────────┼──────────┼──────────┤││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年│92│92│92│92│91││確│案├─┼─────────┼─────────┼─────────┼──────────┼──────────┤│││字│訴│訴│訴│台上│台上││定│號├─┼─────────┼─────────┼─────────┼──────────┼──────────┤│││號│610│610│610│6841│5941││日├─┼─┼─────────┼─────────┼─────────┼──────────┼──────────┤││確│年│93│93│93│92│91││期│定├─┼─────────┼─────────┼─────────┼──────────┼──────────┤││日│月│5│5│5│12│10│││期├─┼─────────┼─────────┼─────────┼──────────┼──────────┤│││日│24│24│24│4│24│├───┴─┴─┼─────────┼─────────┼─────────┼──────────┼──────────┤│合於96年罪犯減│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3條第1項第15款,不│第3條第1項第15款,法││刑條例││││予減刑│院辦理96年減刑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0條,不│││││││得減刑│├───────┼─────────┼─────────┼─────────┼──────────┼──────────┤│減刑後刑期│有期徒刑3月15日│有期徒刑1月15日│有期徒刑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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