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繼字第10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繼字第10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繼字第1048號聲明人丙○○
乙○○戊○○甲○○相對人丁○○生前最後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拋棄繼承應予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明人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人拋棄其繼承權,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2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民法第1174條第1項、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明人丙○○、乙○○、戊○○、甲○○以其係被繼承人丁○○之繼承人,而丁○○於民國95年7月8日死亡,為此聲明拋棄繼承云云,經查丁○○於95年7月8日死亡,有除戶謄本1件附卷可按,則聲明人至遲應於95年9月8日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惟聲明人至95年9月11日始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權,有本院收文章蓋於聲請狀可稽,本院為調查其何時知悉被繼承人死亡,通知聲明人於95年9月29日到庭,惟其等均未到庭,因認其拋棄繼承之表示已逾2個月之期限,其聲明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9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劉佩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5年9月13日
書記官陳月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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