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44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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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54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5444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犯妨害自由等罪,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暨定應執行刑(96年度聲減字第53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無故侵入住宅罪,減為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又所犯傷害人之身體罪,減為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如附表編號1、2所列日期犯妨害自由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宣告刑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均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定應執行刑等語。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第2項、刑法第51條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坤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壯隆中華民國96年9月5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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