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簡字第2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簡字第2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簡字第231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幸龍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3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刑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人別欄、主文欄、事實及理由欄內關於「 張辛龍 」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張幸龍」。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案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之人別欄、主文欄、事實及理由欄內被告姓名,依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原記載為「張辛龍」,然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記載姓名為「張幸龍」,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之人別欄、主文欄、事實及理由欄內關於「張辛龍」之記載顯係誤寫,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5月15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法官謝梨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婉庭中華民國113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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