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宜補字第88號
原 告 鄭雲珠
被 告 陳信彰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台幣
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
收一千元;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
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一千萬元以
上者,徵收五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定有明文
。
二、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調解修復漏水事件,聲請人未據提出本件
聲請調解標的價額,本院無從核定調解費用,限聲請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向本院補陳本件之聲請調解標的之價額
,並繳納聲請費。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4 日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慧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