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102年度宜補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宜補字第88號
原   告  鄭雲珠
被   告  陳信彰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台幣
  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
  收一千元;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
  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一千萬元以
  上者,徵收五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定有明文
  。
二、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調解修復漏水事件,聲請人未據提出本件
  聲請調解標的價額,本院無從核定調解費用,限聲請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向本院補陳本件之聲請調解標的之價額
  ,並繳納聲請費。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4  日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慧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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