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簡字第1160號
原 告 燕國天地大樓管理負責人即實毅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家欣
訴訟代理人 徐信用
張佩生
被 告 林文章
楊建志
陳孟嘗
張逸芸
林書萍
訴訟代理人 賴曉明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施懷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1日
書記官郭麗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