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士簡字第835號
原 告 陳新安
被 告 吳尚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票據付款地係在新北市,被告住所地亦在新北市新莊區
,有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表足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
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
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4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官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4日
書記官范煥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