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102年度宜簡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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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宜簡字第113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魏愷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楊玉梅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3,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逕
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郭淑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慧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