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59號原告國防部總政治作戰局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徐克銘 律師複代理人 林芳如 律師訴訟代理人 鄭凱威 律師被告丙○○
乙○○戊○○丁○○兼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己○○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文哲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仟伍佰陸拾貳萬伍仟伍佰肆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叁萬柒仟伍佰肆拾肆元。原告已經繳交新台幣壹拾肆萬參仟伍佰陸拾元,尚有新台幣玖萬參仟玖佰捌拾肆元未繳交,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6月2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匡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6月23日
書記官巫玉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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