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224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2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224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臺灣屏東監獄竹田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詐欺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10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所示之罪,各減刑如其下欄位所示,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犯詐欺2罪經判刑確定如附表所示在案。茲聲請人以其犯罪時間於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減刑並定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松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6年8月7日
書記官林祥玉【附表】┌───────┬────────────┬────────────┐│編號│││├───────┼────────────┼────────────┤│罪名│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犯罪日期│95年9月29日│95年9月13日│├───────┼────────────┼────────────┤│偵查機關及案號│臺灣屏東地方法檢察署96年│臺灣屏東地方法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463號│度偵字第6801號│├─┬─────┼────────────┼────────────┤│最│法院│本院│本院││後├─────┼────────────┼────────────┤│事│案號│96年度簡字第190號│96年度簡字第66號││實├─────┼────────────┼────────────┤│審│判決日期│96.02.27│96.04.25│├─┼─────┼────────────┼────────────┤│確│法院│本院│本院││定├─────┼────────────┼────────────┤│之│案號│96年度簡字第190號│96年度簡字第66號││判├─────┼────────────┼────────────┤│決│確定日期│96.04.02│96.05.28│├─┴─────┼────────────┼────────────┤│確定判決認定│刑法第339條第1項│刑法第339條第1項││所犯法條│││├───────┼────────────┼────────────┤│適用96年罪犯│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減刑條例之規定│││├───────┼────────────┼────────────┤││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如││減刑後宣告之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原執行指揮書│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96│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執字第1170號│年度執字第1759號│└───────┴────────────┴────────────┘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