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上易字第67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上易字第67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97年度上易字第678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號上列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212號中華民國97年2月15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2280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本件犯罪事實引用原審判決(含更正裁定)犯罪事實之記載。
理由
一、按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七條前段參照。
二、經查本件原審判決於九十七年二月二十五日送達上訴人,更正裁定於同年三月二十四日送達上訴人,上訴人於同月六日提出上訴狀,然並未敘述原審判決有何違法或不當之事由,經本院於同年四月十四日裁定命於收受裁定書後七日內補正,該裁定於四月十七日送達上訴人(見送達證書回執),上訴人於同月二十三日補提理由狀,仍未敘明原審判決有何違法或不當之具體事由,僅記載目前有另案仍在上訴中,請求等另案判決下來再一併執行,家中父母年老,並無收入等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七條前段、第三百七十二條規定,不經言詞辯論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6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許旭聖法官康應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姚錫鈞中華民國97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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