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審訴字第17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審訴字第1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審訴字第179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家瑋選任辯護人潘韻帆律師(法律扶助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本件被告林家瑋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6月28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官余銘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孫國慧中華民國106年6月29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