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審交附民字第2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因業務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56號原告 連德雄 被告 陳彥宸
御軒食品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陳佳齡 被告格上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審交易字第312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嗣經本院裁定改以106年度審交簡字第174號簡易判決處刑),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28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洪英花
法官余銘軒法官李小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怡雯中華民國106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