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88年度中簡字第312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中簡字第三一二七號
  原   告 永茂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戊○○
        乙○○
  被   告 丁○○○網版印刷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住同右
  訴訟代理人  陳沆河 律師
右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年七月三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庭第三十三法庭行言
詞辯論,特此裁定。原告應陳報起訴狀證一之中譯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五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幸芬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五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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