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重訴字第七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孫綉梅 右當事人與被告 林文進 等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裁定命原告於七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六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胡文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千元。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六日~B法院書記官林遠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