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1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1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167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盟凱上列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101年度聲沒字第4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陸包(檢驗後分別淨重零點伍捌
柒、壹點伍參玖、壹點伍柒捌、壹點伍陸壹、壹點伍陸捌、壹點伍壹壹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而查獲之第
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林盟凱前因涉嫌持有毒品案件,經本院判處無罪確定,該案所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六包(驗後淨重八點三四四公克),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禁止販賣、施用、持有之毒品,屬違禁物,爰依首揭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三、查被告林盟凱因涉嫌持有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本院以一○一年度易字第八七號判處無罪確定,此有前開刑事判決書一份附卷可稽。惟本件扣案之白色結晶六包(檢驗後分別淨重○點五八七、一點五三九、一點五七八、一點五六一、一點
五六八、一點五一一公克),經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鑑定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該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一紙在卷可憑,足見上開扣案之白色結晶六包,確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核屬違禁物,不問屬於被告與否,均應予沒收銷燬。是本件聲請,核與前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6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孫淑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方秀貞中華民國101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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