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亡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亡字第27號聲請人 邱宋順妹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 宋金桂 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對失蹤人宋金桂(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住所地為屏東縣○○鄉○道村○○路000號)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6個月內,向本院陳報其生存,如不陳報,本院應宣告其為死亡。
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時日以前,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理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弟宋金桂為漁船之船員,於64年10月5日因出海捕魚失蹤,並於82年12月15日經列為失蹤人口,迄未歸返,聯繫無著,不知去向,生死不明已逾40年,為此聲請死亡宣告之公示催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屏東○○○○○○○○112年9月14日屏萬戶字第11230323100號函、戶籍謄本及舊簿等件為憑,堪信聲請人主張宋金桂失蹤之情節為真。是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2月11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致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1日
書記官鄭珮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