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度聲保字第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聲保字第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保字第63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洪宗聖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洪宗聖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受刑人洪宗聖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原訴字第6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9月、2月確定,嗣經本院以111年度聲字第17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確定,於民國111年4月7日入監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2年12月1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201786120號核准假釋,其刑期終結日為114年2月6日,縮短刑期日數為46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13年12月22日,有受刑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佐。是檢察官以受刑人上開之刑執行後,業經核准假釋在案,乃聲請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上開文件,認本件聲請與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2月1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黃鴻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1日
書記官洪美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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