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3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374號原告 方裕翔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呈萱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於民國112年9月20日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適用112年11月14日修正前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1日
民事庭法官楊憶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2日
書記官蘇美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