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度聲保字第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聲保字第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保字第67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徐偉誠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徐偉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徐偉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2月確定,受刑人目前在監執行中,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2年12月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交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聲字第88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2月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故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無疑。而受刑人於108年8月8日入監後,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2年12月1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201786120號函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4年5月16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34日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14年4月12日等節,有該署花蓮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可按。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則聲請人聲請受刑人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2月1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林思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2日
書記官徐紫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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