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家簡上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2年度家簡上字第3號上訴人乙○○被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彭巧君 律師當事人間返還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度婚字第296號確認婚姻關係存在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度婚字第
296號確認婚姻關係存在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3月31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官謝靜瑩
法官陳章榮法官詹朝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3月31日
書記官劉奕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