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上重訴字第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上重訴字第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上重訴字第55號
上訴人即被告丁○○選任辯護人 趙元昊 律師
許瑞榮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丙○○指定辯護人本院指定辯護人甲○○上訴人即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許智勝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戊○○選任辯護人 林誌誠 律師右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丁○○、丙○○、乙○○、戊○○羈押期間,均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一日起,各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丁○○、丙○○、乙○○、戊○○等前經本院認為犯殺人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3年7月30日執行羈押,於93年10月30日第1次延押;93年12月30日第2次延押;94年3月1日第3次延長羈押,二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4年5月1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4月22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黃瑞華
法官蔡明宏法官陳憲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育妃中華民國94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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