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再抗字第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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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再抗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再抗字第3號抗告人全美羽毛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乙○○○抗告人甲○○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中國農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4年3月21日本院94年度再抗字第3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不得抗告而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1項規定,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抗告人對94年3月21日本院94年度再抗字第3號駁回其抗告之裁定,提起抗告,查該裁定係屬不得提起抗告之裁定,茲仍提起抗告,揆諸首開說明,自應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本文,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4月22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張耀彩
法官盧彥如法官林金吾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4月22日
書記官張淑芳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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