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上字第3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上字第357號上訴人即反訴原告復貿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勝隆 訴訟代理人 顏文正 律師被上訴人即反訴被告正安消防安全器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明緯 訴訟代理人 朱俊雄 律師
劉嵐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94年5月19日上午10時0分在本院第6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4月22日
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黃騰耀
法官許文章法官郭松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4月25日
書記官方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