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建上更㈡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建上更㈡字第9號上訴人麗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春山 訴訟代理人 孔繁琦 律師
羅閎逸 律師上一人複代理人 詹明潔 律師
李家倫 被上訴人皆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展 訴訟代理人 楊為明
張慶宗 律師上一人複代理人 何孟育 律師訴訟代理人 楊水柱 律師
江雍正 律師 陳志銘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8年4月1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簡燕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金珍華中華民國108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