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建上更(一)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建上更㈠字第8號上訴人麗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春山 訴訟代理人 羅豐胤 律師
蘇靜怡 律師 劉嘉怡 律師 孔繁琦 律師被上訴人皆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展 訴訟代理人 楊水柱 律師
王森榮 律師 賴柏宏 律師 張慶宗 律師 陳文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05年1月26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34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2日
工程法庭審判長法官陳蘇宗
法官吳美蒼法官陳瑞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卓佳儀中華民國104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