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聲字第70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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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聲字第7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70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台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彭倉奎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8年度執聲字第2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彭倉奎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彭倉奎(下簡稱受刑人)因賭博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原署民國108年3月25日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本案受刑人因賭博等數罪,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而附表編號⒈、⒋部分為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⒉、⒊部分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所示之情形。茲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卷附臺灣台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影本1份),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並衡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侵害法益種類及責任非難程度,暨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前已定執行刑,而為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12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梁堯銘
法官陳淑芳法官黃齡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吳伊婷中華民國108年4月15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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