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斗小字第279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林沛汝
被 告 林朝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8月6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仟柒佰零伍元,及其中新臺幣捌仟壹佰
壹拾參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
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四年九
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8月20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郭玄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8月20日
書記官林盛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