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41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花蓮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執聲字第1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就附件所示罪刑之宣告,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依刑法第53條及刑法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本院各判處有期徒刑7月、7月、3月及3月,並均確定在案(如附件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此有本院95年度訴字第436號、96年度花簡字第45號刑事判決書各1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足參。是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4月13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楊仲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96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