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勞訴字第2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訴字第276號上訴人即被告大新書局即 林駿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陳任癸間 因本院111年度勞訴字第276號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909,730元(計算式:0000000+16005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86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12月9日
勞動法庭法官林瑋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9日
書記官江慧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