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54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5492號上訴人 王卓伊 即原告號4樓
曾美惠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楊淑文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25日判決上訴人敗訴,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王卓伊、曾美惠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50萬元,應分別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元、8,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分別繳納上開金額,逾期即駁回其等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9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吳佳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9日
書記官黃湘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