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勞簡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勞工退休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簡字第24號上訴人即被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北郵局法定代理人 吳信陵 被上訴人即原告 王耀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勞工退休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1年11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萬3,74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未於民事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9日
勞動法庭法官莊仁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9日
書記官廖宣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