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勞訴字第2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訴字第276號原告 陳任癸 訴訟代理人 詹豐吉 律師複代理人 鐘煒翔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大新書局即 林駿煌 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起訴聲明第1、2項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896,050元(即1,736,000+160,050),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810元,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是暫應繳6,603元,又聲明第3項請求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部分,核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是本件原告應繳之裁判費共計9,603元,扣除前繳調解費2,000元,尚應補繳新台幣7,60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1年7月7日
勞動法庭法官林瑋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7日
書記官江慧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