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9年度重秩字第24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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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裁定
109年度重秩字第247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
被移送人 王靖婷
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109年11月2
日新北警重刑字第1093821467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
主文
王靖婷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臺幣參仟
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9年10月27日某時。
(二)地點:新北市○○區○○○路○○號「沃克商旅」7樓715號
房。
(三)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一氧化二氮(
俗稱笑氣)。
二、按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8,000
元以下罰鍰:一、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
品者,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1款定有明文。查上開違秩
事實業經被移送人於警詢中坦承不諱,並有調查筆錄、現場
照片(吸食笑氣使用過之氣球及笑氣鋼瓶2支未據扣案)等
件為證,堪信為真實。核被移送人所為,係違反社會秩序維
護法第66條第1款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之非
行,應依法論處。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移送人
違反本法之手段、違反義務之程度及上開違秩行為所生之危
害,量處如主文所示之處罰,以資懲儆。
三、據上論斷,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
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1月4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彭松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4日
書記官許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