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南小補字第8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臺南分處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萬5,52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
同法第436條第2項,再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2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盧昱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