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9年度朴小字第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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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朴小字第2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2月11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柒仟陸佰壹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五
年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點八計算之利息
,逾期六個月內給付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
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給付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2月25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黃國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華民國99年2月25日
書記官陳湘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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