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交聲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交聲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6年度交聲字第31號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上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95年12月5日所為之處分(原處分:中監違字第裁60-ZEA053355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送達,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為之;又送達,不能依前2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地方自治機關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兩份,1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
1份交由鄰居轉交或至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前項情形,由郵政機關為送達者,得將文書寄存於送達地之郵政機關。行政程序法第72條第1項、第74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上開條文規定行政文書應向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送達,如應受送達人不在,則將文書寄存於送達地之郵政機關後,該送達即已完成。
二、原處分意旨略以:內政部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五警察隊於95年6月19日9時25分於國道十號東向14.7公里查獲第1155-ND號自用小客車違規在高速公路超速行駛,遂以公警局交字第ZEA053355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逕行舉發,案經原處分機關裁處罰鍰新臺幣6,000元。
三、異議意旨則以:因921地震、颱風,地址無人居住,其每星期都會請 鄭裕發 到公園路19號看查信件,其確實未收到95年6月19日第ZEA053355號違規通知單云云。
四、經查:本件異議人戶籍確設於臺中市○區○○路○○號10樓之16,有法務部戶役政查詢資料1份在卷可稽,且為異議人所不爭執,則本件公警局交字第ZEA053355號舉發通知單係依上址送達,因未獲會晤本人,且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受雇人或應送達處所接收郵件人員,經郵遞人員將該舉發通知書寄存於臺中公園路郵局,並作送達通知書2份,1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1份置於該受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位置,以為送達,有卷附國道公路警察局送達證書及異議人所提出一般招領掛號結存詳情表附卷可稽,依首揭行政程序法第72條第1項、第74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應認為已合法送達於受處分人,原處分據此而為裁決基礎,核無違誤,異議人因故遷移住所漏未通知監理機關,致未能收受舉發通知單,並非送達有誤,故其所為異議無理由,爰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9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月15日
交通法庭法官林世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紀俊源中華民國96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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