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度東簡字第42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東簡字第42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妨害兵役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東簡字第429號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撤緩偵字第5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意圖避免教育召集,而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貳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罪。爰審酌被告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妨害國家徵兵之順暢及兵役之有效管理,暨犯罪之動機、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被告犯罪時間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應減其宣告刑2分之1,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規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
台東簡易庭法官陳義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得上訴。
書記官高美枝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附錄所犯條文: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或勤務召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捏造免役、除役、轉役或免除召集原因者。
二毀傷身體者。
三拒絕接受召集令者。
四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者。
五使人頂替本人應召者。無故不參加點閱召集,或意圖避免點閱召集,而有前項第1款至第3款及第5款行為之一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9萬元以下罰金。
國民兵為避免應召集輔助軍事勤務犯第1項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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