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1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126號聲請人即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即受刑人因犯藏匿人犯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初某日、同年八月七日犯藏匿人犯罪,經鈞院以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一一七七號(偵查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三五一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確定在案。茲受刑人以其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按「對於同一被告同一罪刑,如合於減刑規定時,祇應依法減刑一次,不容重複裁定減刑,始符刑事訴訟法上一事不再理原則(最高法院七十八年度臺非字第六十三號裁判要旨參照)。查聲請人所犯上開之罪,業經本院於九十七年三月三十一日以九十七年度聲減字第一三一號裁定減刑在案,有該裁定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減刑案件紀錄表各一份附卷可稽,是聲請人就同一案件重複聲請,自係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於法未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周莉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4月7日
書記官卓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