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附民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附民字第38號原告乙○○被告丙○○
甲○○
號上列被告等因本院97年度簡字第98號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胡宜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
書記官蕭秀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