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5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542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現在監服查本件聲請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96年度訴字第2344號),被告於民國(下同)97年1月31日經本院裁定收押,茲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然查本院96年度訴字第2344號案件已確定,於97年3月24日送執行,檢察官已開具指揮書,執行期日由97年3月24日至100年1月29日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證,故本院羈押程序已經終止,被告再聲請停止羈押,乃無實益,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葉明松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抗告狀繕本)。
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
書記官施秀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