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97號原告丙○○原告丁○○原告甲○○○原告乙○○原告庚○○原告辛○○原告己○○原告戊○○上列原告於民國97年3月19日具狀提起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據計算裁判費用。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台中縣豐原市○○段0904之0067之土地及彰化市○○段0185之0000之土地登記謄本
二、陳報豐原市西勢166巷8號之建物及彰化市○○街○○號之建物之價值。
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康弼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
書記官林文斌